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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「公務員圖利罪」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文規定: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者,所得之利益沒收之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徵其價 額。 以上條文規定;一般稱為「公務員圖利罪」。為公務員最容昜觸犯的罪刑。 而所謂"公務員",在此應採廣義解釋;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: 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 本罪之構成要件,尚需「違背法令」,該「法令」係指包括法律、法律授權 之法規命令、職權命令、自治條例、自治規則、委辦規則等,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 又圖利罪係注重處罰瀆職,故無論圖利國庫或圖利私人,均應成立該項罪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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